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

  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重点明确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体现功能适度监管原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从主要内容看,《办法》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同时进行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同时,《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九项禁止性规定,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较意见稿有8项修改

  一个多月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对《办法》主要作了8项修改。

  修改包括,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证监会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并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私募基金)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第三个修改的地方为,《办法》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删除此条,证监会可能认为自然人任管理人在监管上不太好控制。做资产管理,单凭一个人的力量不太合适,更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私募基金人士分析称。

  第四个修改是为便于市场理解,增加“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办法》还将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此前意见稿中是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虽然《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有着严格规定,但还是放宽了推荐范围。

  第六个变动为,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最后一处改动为,完善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的表述,改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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